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本团体的名称是中国计算机用户协会,英文译名是CHINA COMPUTER USERS ASSOCIATION,英文缩写是CCUA。本协会会徽为在圆形地球中间标以CCUA四个字母,在四个字母下面冠以"中国计算机用户协会"字样。
第二条:中国计算机用户协会是由广大计算机用户为主体,吸收计算机科研、教学、生产、经营、技术服务等部门的代表和个人自愿结成的、依法登记成立的、具有公益性、联合性、群众性、非营利性的全国社团组织。
第三条:本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法规、贯彻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民主办会原则,维护国家和用户的正当权益,加强用户之间,用户与国内外计算机厂商之间、用户与政府部门之间的联系,通过服务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当好政府部门的参谋和助手。
第四条: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业务指导单位国家信息化办公室和登记管理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中国计算机用户协会的办公地址设在北京市。
第二章 业 务 范 围
第六条:本协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组织开展技术交流、技术讲座和展示展览;
(二)组织开展技术咨询、技术协作、技术培训和维修服务;
(三)组织研究计算机和电子信息技术应用的发展战略,向政府部门提出咨询建 议;
(四)组织计算机和电子信息技术应用成果的评审和推广应用;
(五)组织编辑、出版、会刊、会报及相关图书、资料;
(六)举办用户对国内外计算机厂商及其产品的信誉、调查、评议和评测;
(七)反映用户在计算机应用中的意见和建议,努力为会员排忧解难;
(八)积极参加国家或政府部门有关计算机和电子信息技术的应用系统项目的科学论证、评标工作,并提出建议;
(九)接受委托,承担计算机和电子信息技术应用项目评估、成果鉴定和专业技术职务、职称的评审;
(十)举办为会员服务的事业和活动;
(十一)促进与港、澳、台民间计算机、电子信息技术应用的合作和交流;
(十二)促进民间计算机、电子信息技术应用的交流,参与有关的国际计算机、 电子信息技术应用交流活动,积极参加相关的国际组织;
(十三)承办政府部门及其他团体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本协会有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凡申请加入本协会、并符合会员条件者,办理手续后即可为本协会会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体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凡装备、使用计算机的单位或在计算机、电子信息技术应用领域内,从事应用、服务、管理以及科研、教学、开发、生产的单位和个人;
(四)单位会员应是合法企业、事业单位和依法成立并登记的社会团体;
(五)个人会员应具有中国国籍、享有公民政治权利者。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本协会理事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优先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的服务;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的荣誉和本协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会员自愿退会应书面遗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先故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任免
第十四条: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制定本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三)选举和罢免理事;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决定本协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召开时,原则上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其决议需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每四年召开一次,如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时,须有本届理事会通过,报信息产业部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在延期换届时,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本协会理事会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闭幕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工作,并对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常务理事会;
(三)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
(四)筹备召开全国会员代表大会;
(五)向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七)决定本协会的办事机构、专业委员会、分会和实体机构;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九)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制定协会工作计划;
(十二)审查协会常务理事会工作;
(十三)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也可采用通讯的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第十八条第一、四、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三项职权,并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也可采用通讯的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本协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计算机和电子信息技术应用领域有较大贡献和较高声誉;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的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理事长不得兼任其他学会、协会、研究会的理事长(会长)
(八)副理事长兼任其他学会、协会、研究会的副职不得超过二个以上。
第二十五条: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信息产业部审查并由民政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为每届四年,最高任期不得超过两届,由于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时,须经全国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信息产业部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本协会理事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本协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察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九条:本协会秘书长在协会理事长领导下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专业委员会、分会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专业委员会、分会和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本协会的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团体或个人的资助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含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本协会的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格、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信息产业部和民政部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全国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信息产业部审查同意,并报民政部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管理
第四十一条: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本协会终止动议须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信息产业部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信息产业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本协会经民政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信息产业部和民政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用于计算机和电子信息技术应用等有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经1996年9月18日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本协会和对口地方协会具有业务指导关系。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解释权属本协会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本章程在民政部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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